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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3/07/07 14:23:13 字体: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价款,购买方未按期支付,通过诉讼,老股东取得了价款和延期付款利息,该笔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以下有2个观点:


观点1: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股权价款的价外费用,应当和价款一同纳税,也就是不缴纳增值税。


观点2:财税2016年36号文中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延期不付款也相当于占用资金,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觉也都有道理,总局层面是没有具体的政策了,我们来看看各地税务机关的回复:


1.福建省税务局


(1)留言时间:2019-10-17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问: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计中,如合同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那么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计证期付款利息,是属千股权转让收入的价外费用,还是属于代款利息收入?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8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您所述转让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2)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将一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计给A公司,因A公司资金难无法按期支付股权转计款。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将该股权转让款延后分期支付,同时A公司按季支付给我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延期款利息,请问:非上公司的权让增值税非应税行为,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26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河南省税务局


(1)留言时间:2020-08-03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问:我单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约定对方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话需支付我方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这块罚息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04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三十十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程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金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单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而向购买方收到的罚息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福建税务局的2次回复并不一致,而且有的在12366中已找不到,可能因各种原因删除或调整。其实,税务上很多争议事项,官方回复都不一致,真是给我们纳税人带来了难题,但也不难看出,遇到这样的问题,税务机关也同你我一样,纠结万分。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还是比较支持观点1,既然价外费用有从属性,那它不能单独来确定计税的税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不征增值税,那么它的价外费用也就不征增值税,应该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大家觉得呢?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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