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在近期的答疑中,有会员咨询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才可以按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具体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应冲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一般是冲减资本公积。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参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
二、限额在税前扣除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具体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的规定。
2、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上述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相关规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
4、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具体参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
上述第1种情形只是在费用发生当年实行限额扣除,最终是可以实现全额税前扣除。
三、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在去银行办理业务时,给银行支出的汇款手续费及其他业务直接收取的手续费,不属于前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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