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个税未代扣代缴和未汇算清缴的税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未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和个人有哪些税务风险?
一、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税的税务风险
1.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税的罚款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影响纳税人信用评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3.个税未代扣代缴是否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二、综合所得未汇算清缴的风险
1.综合所得未汇算清缴补缴个税并征收滞纳金,且《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2.综合所得未汇算清缴须补缴个税的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3.拒不汇算清缴和虚假申报等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外,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案例1.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时间:2023-11-13)
前期,宁波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管毛士渊未据实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毛士渊在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毛士渊拒不如实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毛士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64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士渊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宁波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案例2.安徽省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时间:2023-10-27)
前期,安徽省合肥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合肥市某保险营销人员石振志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石振志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石振志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石振志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95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振志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合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4.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