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著作权能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对外转让。
转让著作权能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呢?
01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企业转让著作权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02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预扣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不能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没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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