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常见财税问题
问
问题1: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股权,涉及哪些税?具体如何计算?
答
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股权,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计算公式:
印花税=转让收入×万分之五×50%
(注:六税两费优惠期间,可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收入-原值-合理费用-印花税)×20%
问
问题2:自然人股东可不可以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
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政策,自然人股东可不可以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首先看第十二条,分析“平价或0元”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如果不偏低则可行;如果偏低,看第十三条,分析有无正当理由,如果有正当理由则可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问
问题3: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当初取得股权时只有认缴资金,没有实缴金额,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答
总局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实务中,大多税务局认为直接按照所有的净资产×销售份额来确认,参考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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