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在本周的财税咨询中有会员企业咨询: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我们来具体看一看。
一、提供建筑服务
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也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027年12月31日以前,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一览表
类型 | 计税方式 | 预征率 | 预缴税款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2%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
简易计税(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 | 3%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3%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2027年底前 减按1%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 ||
- |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无需预缴 |
二、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租不动产的,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企业出租不动产异地预缴增值税一览表
类型 | 计税方式 | 预征率 | 预缴税款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 | 3% | 含税销售额 ÷(1+9%)×3% |
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5% | 含税销售额 ÷(1+5%)×5%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5% | 含税销售额 ÷(1+5%)×5% |
- | 2027年底前,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无需预缴 |
三、转让不动产(非房地产企业)
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转让不动产的,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异地预缴增值税一览表
类型 | 计税方式 | 取得方式 | 预征率 | 预缴税款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 | 非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
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非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
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非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
- | - | 2027年底前,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无需预缴 |
四、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参考《江西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地主管国税机关。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转让不动产的,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一览表
类型 | 计税方式 | 预征率 | 预缴税款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 | 3% | 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3%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3% | 预收款÷(1+5%)×3% |
- | 2027年底前,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无需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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