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部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计入福利费
企业食堂、职工宿舍等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计入福利费呢?尤其是食堂和职工宿舍等福利用房等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计入福利费核算呢?会计和税法对于福利部门计提的折旧费用计入福利费的规定是否一致?
首先,我们看一下税法对于福利费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规定的福利费包含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费用及维修保养费用,因此,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计提的折旧费用应计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须注意,上述规定并未包括福利部门的房屋建筑物,因此,福利部门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在福利费核算,税前扣除不受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的限制,可以据实扣除。
其次,我们看一下会计对福利费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会计核算的福利费范围和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会计和税法对福利费的范围规定基本一致,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计提的折旧费用应计入福利费用,福利部门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在福利费核算。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第二条规定,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我们再看看,关于国企福利费的文件——人社部发〔2023〕13号——福利费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不但福利部门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在福利费核算,而且未将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计提的折旧费用纳入福利费用核算。
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福利费的核算范围不包含福利部门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费用。为什么会这么规定呢?个人认为,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费往往金额不小,如果福利费包含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将会挤占福利费的其他支出,导致福利费占比超过14%,最终导致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税前扣除大大缩水,不利于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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