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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下汽车在公司使用问题

来源: 厦门国税 编辑: 2015/02/10 15:04:00 字体:

  问:法人名下汽车实在公司使用问题:

  1、每月租金是否有限最低租金?

  2、租金税率多少?

  3、是否可定三年合同?

  4、代开发票所备材料?

  答:1、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暂无文件规定上述最低租金,但你司应根据市场合理价格来确定租赁价格。

  2、个人出租车辆,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他附加税及个税请咨询地税部门。

  3、合同的签订请根据合同法规定。

  4、个人出租车辆,应由个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并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查验)和复印件;(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应税服务为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接受服务方对所购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名称等内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双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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