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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补助相关处理问题

来源: 厦门国税 编辑: 2015/02/10 09:51:00 字体:

  问:员工亲属因没有社会保险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公司考虑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请问:该补助费用是否可做福利费在税前列支?是否有补助金额的限制?是否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你司支付给员工的困难补助符合上述规定,可在福利费中列支,按规定进行扣除。暂无规定补助金额的限制,亦不需向税务机关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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