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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的进项税处理问题

来源: 宁波国税 编辑: 2015/02/12 10:33:46 字体:

  问:我公司在房屋建成后,因经营需要现购得一自动扶梯,对照1994版的固定资产代码表,自动扶梯与电梯不属于同一类,但文件只规定电梯的进项不能抵扣,现不知道所购的扶梯进项能否抵扣?

  答: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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