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单位豁免债务是否可减免所得税
问: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集体单位所欠债务后,集体单位因此的盈利是否有政策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债务约定作为企业的资本金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作为收入处理,因此增加了集体单位的利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相关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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