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不动产,预缴时附加税这样缴纳
营改增后,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候还要补缴剩下的增值税。但是,这个过程中,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呢?计税依据如何呢?您可千万别糊涂。
下面,小编就带您看一下看看相关政策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那么,您可能又要问了,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
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缴纳增值税的地点确定纳税地点。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就按照当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在地的标准进行交税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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