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承担的统借统还利息可否抵扣土地增值税
问:由集团统借统还后资金下拨给子公司使用,利息由子公司承担并由集团开票向子公司收取该部分利息,请问子公司负担的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因此:统借统还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上述比例列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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