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规定使用期限
问: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规定使用期限?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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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临时税务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情形确认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