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未发放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近期,鼓楼地税局在进行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时发现,某企业12月末有“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100万元,未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此进行调整。财务人员表示很疑惑:“我们提取工资后由于资金紧张所以才没有实际发放,为什么要调整企业所得税啊?”
税务机关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只有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该企业2014年12月末有“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2015年5月31日前已经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在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如果该企业在2015年5月31日还没有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需要在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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