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提供宿舍,生活用电费用能否进项抵扣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宿舍,其中的生活用电费用能否做进项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的生活用电费用属于员工集体福利费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