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原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如何缴纳个税
问:企业员工8月份离职,原任职单位在10月份向其发放了年终奖,任职单位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离职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