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更划算吗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一看到简易征收就非常高兴,因为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就认为简易征收更划算。其实未必。
简易征收计税会给企业带来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因为施工企业会同时运作很多工程,有些工程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有些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施工企业将难以有凭证证明哪些采购项属于一般计税的工程,哪些采购项属于简易计税的工程,将会导致税务机关部门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即类似于甲供工程也可能采取11%的增值税税率,导致企业税负加重。二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税赋有可能更重。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某项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不含税)为1300万元,甲供材料的价值为300万。根据增值税有关制度,该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11%-当前进项税额;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纳税的,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3%。并且增值税有关制度规定了当期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可以得出,由于甲供材料的300万不需要支付给施工单位,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工程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不含税)。假定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成本约为工程合同造价的60%,即为600万元。为了计算方便,暂不考虑分包情况,也不考虑其他采购项对增值税的影响。可以算出: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3%=30万元。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11%-600*17%=8万元。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比一般计税方式需要多交纳30-8=22万元的增值税。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采取简易征收计税方式不一定更划算。另外,通过测算可以得出,只有当钢筋、设施设备、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金额小于合同价款的47%时,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