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部分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算热点问题
【问题】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证券经纪人及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及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展业成本-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1)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税值税收入;
(2)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计算基数的40%;
(3)增值税附征税费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确定。
举例说明:王某是一名西岗区某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3500÷(1+3%)=33980.58元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0.58×40%=13592.23元
应纳增值税附加为33980.58×0.36%=122.33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0.58-13592.23-122.33)×(1-20%)×20%=3242.56元
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业实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16〕124号)规定,建筑业实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当期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6号)第四条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