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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易忽视的企业收购财税陷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30 17:01:25 字体:

企业发展过程中,种种原因会导致股权转让,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老板和投资人常常关注的是公司前景、法律风险,往往忽视蕴含其中的财税陷阱。恰恰是财税问题成为决定股权转让和收购的关键性要素,下面试着帮助大家进行分析。

一、股权收购中的所得税陷阱

假如A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公司(70%)和乙自然人(30%),B公司收购A公司100%股权,双方约定股权收购价款为2000万元。

1、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这个案例中股权交易的实质是:甲公司和乙自然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个交易以前营业税免征,现在营改增后增值税也是免征的。风险的关键是所得税:

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2000-1000)*70%*25%=175万元

当然,甲公司是要将该笔收入同当年度其他收入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这里假定没有别的收入。

乙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00-1000)*30%*20%=60万元

2、个税的代扣代缴风险

乙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自己,但实务中为了征管的便利,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作为转让款支付方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乙的个人所得税60万元。如果未能代扣代缴,首当其冲的风险就是B公司的扣缴义务风险。因此在股权转让中请一定关注这个问题。

至于甲公司,转让过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自己,B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方没有扣缴义务,也不存在风险。

3、设定股权平价转让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双方为了规避所得税强行设定平价转让,1000万股权按照1000万价格转让。表面看这样似乎没有溢价,但实务中存在极大风险。

税法中对所有交易价格都存在一个监控环节,要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高或者偏低。在股权转让中尤其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专门就股权转让价格做了规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其实表达了股权转让价格几个判断关键要点:不能比取得成本低;不能比别人交易价低;不能随意无偿转让;特殊资产要考虑溢价因素。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特殊资产溢价问题,企业里的资产有很多是可能不断溢价的特殊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如果这一类资产在整个资产结构中超过20%,税务机关就可能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据此判断股权溢价情况,判断股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情况。

目前的问题是,股权转让过户环节在工商部门,而税的判断在税务机关,很多企业设定平价转让在工商部门过户股权,不到税务机关备案,导致实务中大量税款流失。针对这种情况,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合势在必行,有些地方定期将工商部门信息同税务机关交流,有些地方直接要求工商变更股权之前,提供税务机关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这个漏洞在慢慢缩小,企业设定平价转让强行规避所得税的行为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4、股权转让价款设定的直系亲属特殊情况

很多时候,企业股权转让并非针对外部,而是针对内部关联方,如关联个人、关联企业,甚至是亲戚等。这些股权转让往往只是内部架构调整的需要,常常未必有真实资金往来。因此作为企业,更加倾向于设定平价转让甚至是无偿转让。

实际中税务机关执行时一般只认可直系亲属这一种特殊情况,在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价格即使偏低也认定为合理。

因此,实务中如果是在直系亲属之间调整股权,通常不会涉及所得税风险。

二、股权转让中的财税尽职调查陷阱

在股权转让中,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收购方风险更大。这种风险可以分为法律风险和财税风险两个范畴。因此收购过程中收购方通常会实施两个方面的尽职调查。我们这里重点说说财税风险尽职调查。

1、财税风险尽职调查实施的时机选择

对于收购方而言,尽职调查自然愈早愈好,尽量是在收购未开始前先实施法律和财税尽职调查,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彻底了解清楚,然后判断风险的大小和解决难度,再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收购。

实务中尽职调查的时机同样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收购中更强势的一方往往会影响时机的选择。如果收购方更加强势,会要求自收购开始前,甚至在意向合同签署前开始尽职调查,这样一旦发现重大风险可以处于主动位置,可进可退;如果转让方更加强势,会要求先签署收购协议或者意向协议,并且打完头一笔风险金或者预付款后方可实施尽职调查,这样子转让方可以更加主动。

非常遗憾的是,很多收购中双方的决策人都忽视了财税风险的存在,尤其是收购方决策者关注的焦点是股权的转让节点、公司机要文件的移交节点等,惟独忘记了公司的财税风险,等到收购完成移交财务资料的时候发现财务和税务上目标公司问题一大堆,而且很多问题甚至无法弥补,只能自己承受损失,吞下苦果。

2、财税风险尽职调查谁来做?

法律风险尽职调查通常是企业的法务部门或者外聘律师事务所来实施,财税风险尽职调查也是类似,要么公司财务人员自己实施,要么外聘专业财税团队实施。通常情况下,企业自己财务人员如果有经验可以自己实施,但我们更建议寻找更专业的财税团队,提出要求,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表面看花费大,实际上损失小。

3、财税风险尽职调查的关注点是什么?

无论是自己做还是外聘团队实施尽职调查,作为决策者必须了解收购中的财税风险尽职调查关键节点在哪里?

(1)账务基础资料和税务基础资料是否健全?

包括报表、账簿、凭证、附件在内的账务基础资料是未来公司延续经营的根本,增值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纳税申报资料是涉税管理的根本,这两个部门资料必须完毕、准确,无缺失,真实可靠,尤其是附件资料,重要交易的合同、付款凭据、发票、收据等一个都不能少。

(2)账务处理是否有重大差错和问题?

企业账务处理是财税管理的基础,账务处理错误可能给收购方后续运营带来很大麻烦,因此在目标公司历史资料中,关键部分的账务处理必须逐笔核对,避免问题隐藏延续。

(3)税务处理是否存在漏缴、少交风险和虚开发票风险?

在目标公司历年纳税申报资料中,要结合财务数据审核交税情况是否准确合理,避免出现该交的税未交,或者少交情况。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无论谁是大股东,公司的涉税风险都永远是公司承担。

(4)往来款项有无风险?

往来款项是财务系统中较易存在风险的地方,尤其是企业对外的借款能否收回?是否还存在帐外债权债务?需要审慎检查,并注意收购协议中对这个部分进行特殊约定,如是否要求原股东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是否要求原股东对债务进行兜底等。

三、收购中目标公司特殊资产的溢价处理陷阱

如果目标公司存在特殊资产溢价,尤其是存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这一类溢价较高的资产,收购方在计算收购价款的时候是按照溢价价值计算的,但目标公司这类资产的入账价值无法按照公允价值调高。这一点是特别要注意的,实务中很多收购都在这里存在理解分歧和争议。

假设收购中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目标公司取得土地花费1亿元,现在土地公允价值为2亿元,溢价一个亿。双方在设计收购价款时当然要将1亿元溢价考虑在内,但是目标公司的土地成本只能延续以前的1亿元,这部分溢价在交易中体现和转化为股权转让溢价,因为双方实施的是股权转让,而不是土地的直接转让。既然通过股权转让规避了土地转让的各项税金,那么土地成本自然不能够调整,也就是说,1亿元到2亿元之间的土地交易税金(主要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股权转让环节没有直接显现,但税务机关只能认可原有成本1亿元,这个叫做“历史成本原则”。双方在收购决策中千万要把这个因素考虑在内。

总之,公司股权收购事关重大,作为双方决策人一定要把握好我们所指出的三个关键财税陷阱: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陷阱、财税风险尽职调查陷阱和特殊资产的溢价陷阱。当然风险永远存在,只要认识到风险总可以找到解决方案。但可怕的是面对风险却看不到风险,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一旦失足悔之晚矣。

| 作者:李舟 来源:李舟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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