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租厂房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2016年1月1日承租了一套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租期5年,第一年免收租金,总租金费用为100万元,承租方需要在2017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费100万元。请问这部分厂房租金支出在2016年度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该企业虽然名义上有一年的免租期,实际上支付的租金是涵盖整个租赁期的,应该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分摊计入租赁年度相关成本费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该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2017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前,需要提供支付租赁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无法提供,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