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退补、追征税款问题的政策解析
近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老顾经常接到会员咨询关于退补税款和追征税款的问题,在此把相关的规定给大家梳理汇总并简单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退补税款的政策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注意:这里所说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有多缴纳税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该主动联系企业,但是在实务中还真是不多见的。往往是在企业有多缴税款时,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以后应缴税款的情况比较多。
同时,在补缴税款而不交滞纳金时,要想证明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企业少缴,在实务中也比较困难,除了经批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之外,税务征管系统对超过申报期限的补缴税款,一般会自动计算滞纳金。因此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符合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条件时,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申请,在取得批准手续后再缴纳税款。
3、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二、关于追征税款的政策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上述规定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上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举个例子来看:
甲企业2010年7月有一笔未开票收入,由于报税人员疏忽未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3000元,即使在2017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那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务机关也不应再向甲企业追征这笔3000元税款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