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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国地税代开发票注意事项,你都知道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18 15:29:42 字体:

在近日的咨询答疑中,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经常接到会员咨询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相关问题,为了方便广大会员朋友了解相关的政策,特地给大家做了梳理和汇总,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对于重点的部分,给大家做了标记,应该特别需要注意。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二)国税机关发票代开办理流程

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三)“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四)“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七)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九)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部分省市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税的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4号公告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4号公告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6、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通过以上几个省市的规定来看,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所得,有的是核定征收个税,有的是预征个税,对于预征的情况,一般要求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这些细节需要大家引起注意。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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