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解析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适用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国产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一、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的范围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特种数据记录设备等。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二、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三、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注意事项
(一)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四)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