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发福利:现金、月饼、购物卡,不管发啥,总有一款税务处理适合你!
马上又要过节了,真是非常的开心哦,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聚在了一个黄金周,最近老顾接到电话咨询较多就是关于过节福利税务处理的问题,可以看出现在各个单位都在给员工准备过节福利了。我们今天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相关的税务处理情况。
关于以现金发放过节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节费,应该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企业把发放过节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发月饼的税务处理
1、发放月饼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的月饼,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增值税方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发放月饼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还是用外购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发放的月饼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3、发放月饼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月饼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月饼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月饼)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用的,暂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在购入时建议按照预付款项核算。
1、发放购物卡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参考前面的政策分析,在过节时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非货币福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按职工获得购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发放购物卡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发放明细表,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在税前扣除。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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