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四点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关注些什么,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贴示:
①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③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足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2、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
通过填写纳税人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基础信息表的填写
“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的填写。
企业所属行业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BG4754-2011),参考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合的代码。其中代码为06**到4690的企业属于工业企业,判断参考工业企业的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除此之外的企业判断时参考其他企业的标准。
4、总分机构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