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和“预收账款”的涉税分析
年末了,有很多会员咨询:
“年末公司法人借款不归还怎么办?”
“年末有大额预收款有什么风险?”
“年末员工报账挂其他应收款可以吗?”……
以下我们就 “其他应收款”和“预收账款”年末余额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
◎其他应收款
财税【2008】83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底时没归还的以下借款要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
股东或其家庭成员的借款,年末没有归还的,要按“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是将资金无息出借的,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要视同销售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预收账款
企业期末大额的预收账款,一般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企业确实签订了预收款的合同,收到预收款,具体业务还没有执行;另一种是因为企业发生业务后,收到款项但没有开具发票。
第一种情况,属于合理的预收账款,与真实业务一致,没有涉税风险;
另一种情况下,需要从业务的实质分别考虑会计、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处理。
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要考虑以下几条:
1)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2)没有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出售的商品实施继续控制权;
3)收入的金额能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
会计上,符合以上条件的业务,预收款就应当转入收入。
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达到收入确认的时点
预收款方式提供劳务服务的,劳务不跨期的,在劳务完成时达到收确认的时点;劳务跨期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的时点:
1)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2)没有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出售的商品实施继续控制权;
3)收入的金额能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
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业务,满足以上条件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劳务不跨期的,为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劳务跨期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了解到按预收款销售,会计确认收入后,所得税也会达到纳税义务时间,所以一般不会形成税会差异。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点: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货物发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过程中收到款项或合同约定收款的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预收款的业务如果实际已发生,仅仅是因为没有开具发票而将收款挂在预收账款的,建议确认收入,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有的会员说我们没有取得成本发票,没有成本,确认收入不是不匹配吗?
根据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当在本期确认,没有取得发票的应当按合同金额暂估确认;
暂估确认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取得发票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否则不允许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没有取得的发票而调增的成本费用,在之后的5年内取得的,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追补确认在发生年度,也就是说发生年度的申报表要重新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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