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6个容易出错的地方,别再弄混了!
印花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在日常业务中公司客户往往由于认识不清,常存在各种误区。一起来看看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是怎么处理的吧~
问题一:轿车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
因此,购买车辆保险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企业签订的保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个人认为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不在借款合同的列举范围之内,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问题三:印花税税额尾数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问题四:同一份合同,既有销售项目的金额,又有加工项目的金额,印花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既有销售项目又有加工项目的同一份合同,应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分别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问题五: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金额不一致,印花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印花税的缴纳和注册资金没有关系,“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问题六:工程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