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发奖很嗨皮,税务处理你会么~
每到年底,企业为了传递温暖,会举办不同形式的年会,在年会上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进行一些娱乐活动,发放一些奖品,高大上的企业或许还会进行现金抽奖。那么,企业年会发放的这些现金或实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让小编带你学习一下吧。
一、物品奖励
为调节气氛,有些企业会进行一些娱乐表演,设置奖项并发放奖品,对于这些奖品,国税部门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外购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领用时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将自产的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无偿赠送给客户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公司将商品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如果奖品是外购的,可以按外购自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奖品是自制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现金奖励
在年会上,获得的功勋员工奖、优秀员工奖、销售精英奖等现金奖励,或者现场抽中的现金红包,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