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补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全都有)
最近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老顾收到会员一个咨询关于财建[2015]134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结合最新的政府补助准则,分析如下。
首先来简单的看一下财建[2015]134号对新能源汽车补助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销售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
通过文件规定可以看出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不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只是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依据上述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销售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客户新能源汽车差价补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到期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新能源汽车差价补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税务处理上,收到补助资金,实质是财政代消费者支付的车款,是销售价款的一部分,应该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销售方应该按销售价款全额给购买方开具发票,需注意的是在所得税方面会有会税差异,所得税方面可以在收到补贴收入时点确认该补贴收入。(可参考深圳国税发布的《视同销售不含税价、对赌协议补偿金等20问解答》之案例四)
然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购买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
依据财建[2015]134号规定,补助对象是消费者,即购买企业。那么参考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对于购买方来说,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购买车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新能源汽车差价补助金额)
2、后期计提折旧时:
借:**成本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税务处理上,购买方应收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替单位支付给了销售企业,已经含在车价款中计入了固定资产原值,后期在计提折旧时,同时应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当期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此笔补助资金可以按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项账务处理,这样后期按冲减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也就不用再分期结转递延收益了。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