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买不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这是个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4/20 09:46:18 字体: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与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一、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具体指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基本养老保险区别在哪呢?

养老保险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兜底”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保险。

我们知道,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分为两部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部分,社会统筹来源企业缴纳部分和财政补贴。名义上,我国实施的是部分个人积累、部分现收现付的制度,实际上目前执行的却是现收现付制度,即个人账户的缴存额也被用于了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因此就出现空账状态。而且社会保障资金较少涉及投资,整体面临处于缩水贬值的状态。

相对于社保来说,递延税养老保险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计划,有着商业保险基本的特征:投资理财、保值增值。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直接交由指定的第三方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货币基金、债券、股票等等,保险基金一直处于增值状态,这就为高品质养老生活提供了可能,实际上投保人与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的是一项信托管理计划,并且接受政府监管。

二、试点适用对象?

试点适用对象包括两类:

1.在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从覆盖人群范围来看,既包括传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了各类个体工商户业主等,覆盖范围的多样化体现了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和支持。

三、试点政策主要内容

1.个人扣除限额,即放入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等扣除限额则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能节多少税?

有些小盆友看到上面,可能心里不由要吐槽了:What?最多才1000元的扣除限额,而且领取时还是交个税!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给我们工薪族能节约多少税呢?到底有木有吸引力呢?

我们来简单测算一下下。

假设,张三今年30周岁,在上海工作,税前月薪10000元,上海市“五险一金”个人缴费比例合计为19%,没有缴纳补充公积金。

那么,张三原应纳税所得额=10000×(1-19%)=81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8100-3500)×20%-555=365元

张三购买了一份收延型商业养老保险,60岁退休(好吧,据说以后要65岁才退休,容小编的眼泪先飘三秒钟),缴费期限为30年。

张三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0×(1-19%)-10000×6%=7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295元

每月节税额=365-295=70元

我们再来看递延到领取养老保险时,假设不考虑工资增长,即未来30年每年节税额不变,每年累计账户年化利率为5%,按照年金公式计算,张三60周岁时保险账户累计总额达49.12万元。

张三退休时,以累积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则:

应交个人所得税=49.12×75%×10%=3.6841万元

假设折现率为5%,考虑时间价值,即缴费期每月节税额按照折现率为5%年金折现到期初,一次性领取缴税按照5%同样折现到期初,则,节税总额为4736元。

由上述测算可见,对于普通工薪族而言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对于月薪未达到免征额和每月节税额低于领取时一次性缴税额现值的个人,就没有什么吸引力。

虽然节税额并不巨大,但是我们可以认为此次试点政策既是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可以认为是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改革的“序曲”。

个人所得税改革显然已在路上……我们完全可以期待个人所得税领域更多的惠民礼包。

|作者:张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