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社保严征管,企业需要提前做这几件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税务部门掌握更详细、准确的职工收入数据,税务征收社保费可以大幅缩小实际的缴费基数与名义值的差距。此举引发了广大企业和职工的担忧,这将直接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减少职工个人的到手收入。
先来看一下下面的这个资料(来源于网络):
注:上面的表格计算参考以下缴费标准: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27%(其中单位19%、个人8%)。
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总和的0.4%,由单位缴费,单位职工不缴费。
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10%(其中单位8%、个人2%)。
4、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由单位缴费,单位职工不缴费。
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1%(其中单位0.7%、个人0.3%)。
考虑到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从严征收社保的同时,或许也需要国家考虑相应降低费率,平衡企业的压力,这样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在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如何能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相对不减少个人收入,这是大家最想知道的,这也是在最近的咨询中,广大财税会员问的最多的,希望本文能给您一些启发。
简单的来说,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是国家规定的,一般来说企业改变不了,影响社保缴费金额的变量有两个,一个既定,那么要想缴费金额少,只能是缴费基数降低,这个小学生都能看明白。所以企业能动脑筋的地方只有这一个变量,那么需要做些什么呢。
一、大家必须要搞清以下一些问题
1、社保的缴费基数包括具体哪些个人所得?
2、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确定的,按月还是按年?
3、确定缴费基数的是哪个部门,税务局还是社保局?
4、当地的征管效率如何,有哪些征管漏洞?
5、同一个人在当地两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缴纳社保?
6、新入职的员工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7、已注销的单位,社保是否还进行追征,如何追征?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最新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
1、文件第三条明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包括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4)津贴,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
(5)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注:以上工资项目的具体内涵应参考文件原文,在此不赘述。
2、文件第五条明确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在了解了缴费基数的构成后,就可以看出个税法规定的个人的九项应税所得哪些是计入缴费基数哪些不计入缴费基数,再搞清楚当地的具体征管情况,剩下的就需要大家开动脑筋,结合公司的业务、组织架构和个人需求开展应对了。
最后,顺便再提醒大家一下,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现行政策不仅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计入社保的缴费基数哦。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