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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后空置场地 可申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孔祥龙 编辑: 2014/01/14 09:54:52 字体:

  随着各地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很多企业面临搬迁出城进入园区的现实。然而,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局确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要求免税,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纳税人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四点事项。

  一是注意企业搬迁后原场地必须是不使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是注意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规定。

  国税函〔2004〕9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办理备案减免后,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2)企业按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注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真实的书面资料。

  四是注意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减免税备案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备案资格,停止减免税优惠,同时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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