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时留抵增值税不予退税但可扣除
福建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A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采取了挽救措施,但仍未出现转机。A公司董事会经讨论,一致决定结束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注销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尚有100万元的库存商品未销售,增值税留抵税额8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想知道,公司清算注销时,100万元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14.5万元需要转出并补税吗?留抵税额8万元能否申请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若仍有存货未销售,且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被全部抵扣的,该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予以补税。当然,若存在留抵税额的,该留抵税额也不能办理退税。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清算注销前100万元未销售的库存商品不需转出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补税,留抵税额8万元不能申请办理退税。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A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不能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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