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园林绿化工程费尚未完工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园林绿化工程费,尚未完工,是否允许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但是该通知第27条同时明确,园林绿化等环境工程费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因此,园林绿化费用不允许预提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园林绿化工程费,尚未完工,是否允许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但是该通知第27条同时明确,园林绿化等环境工程费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因此,园林绿化费用不允许预提税前扣除。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