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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削价转让原材料等增值税如何处理

来源: 宁波国税 编辑: 2014/08/04 16:08:00 字体:

  问:我公司是生产食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无法经营停业,也已准备注销。近期对原购进的包装物、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削价转让,我司认为不属于税法所列的“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按实际转让收入申报纳税。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你司削价销售库存包装物、原材料及产成品的行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但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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