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将房屋更名的所缴纳契税能否退税
问:个人因购房纠纷,经法院调解将原购买的房屋更名到另一人名下的,之前所缴纳的契税能否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在该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如因原告、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纠纷经法院调解的,《民事调解书》上列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告解除”的情况下,由更名后的房产所有人缴纳契税,同时,原已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予退还,否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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