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问: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总机构的计税销售额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预收款不作为销售额;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因此,分支机构收取预征款应按规定预征税款,并根据购买方是否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不同开票方式处理: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预收款(支付预收款)时,凭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按照国家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待应税服务实际提供时再按照适用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但如果预收款中包含手机终端等货物的,可就货物部分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照预收金额全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实际业务发生时不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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