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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和无租使用缴纳房产税的区别

来源: 信息时报 编辑: 2014/08/26 08:51:17 字体:

A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那么,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且让广州地税为您一一分析。

广州地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

免租期: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广州地税提醒:2014年度房产税已开始申报缴纳,需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注意按照申报标准在9月30日前及时纳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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