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因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纳税人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标准取得的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上级未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前,纳入差旅费津贴范畴,暂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