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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业务相关的涉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4/22 09:07:31 字体:

花卉行业涉及种植、销售、租赁、养护及园林绿化服务等多个环节,不同业务模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本文将深入探讨花卉业务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及优惠。


一、增值税方面


(一)销售自产的花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已种植的花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二)销售外购的花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等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花卉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提供园林绿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园林绿化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

在提供园林绿化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花卉分为自已种植和外购两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提供园林绿化过程中使用的是自已种植的花卉,应分别核算花卉和园林绿化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已种植的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提供园林绿化过程中使用的是外购的花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按销售花卉缴纳增值税;以提供服务为主的企业,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花卉租赁与养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花卉的租赁按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花卉养护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既提供花卉租赁又提供花卉养护的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销售其种植的花卉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种植花卉对外销售,个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用于花卉种植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企业向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花卉签订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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