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享税收优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相比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对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人员范围、企业范围、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
一、人员范围扩大,贫困人口也可享受优惠。
原文件中,人员范围仅包括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新文件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列入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
二、企业范围扩大,不再限于部分特殊企业
对安置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原文件仅限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文件扩展到“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扶持力度扩大,扣减税额限额定额提高
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原文件规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新文件将限额提高到“12000元”
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原文件规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新文件将定额标准提高到“6000元”。
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