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可否享受22号文件的优惠
【问题】
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2号文规定的优惠?
【答案】
财税【2019】22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以,企业招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才可以适用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定额减免税款的优惠。如果招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没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登记失业时间不足半年的,不适用文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