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疫情下的减税降费政策年底到期!
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过全国人民的艰苦奋斗,防“疫”好消息频传,可以看到我们的防控策略是有力、有效的。疫情下的减税降费政策也是抗疫中必不可少的有力后盾,2020年12月已经到来,这些减税降费政策也将到期,一起来看看吧!
(一) 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减征增值税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1)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 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 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全额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 实操注意: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三)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个人所得税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
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 实操注意: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捐赠相关的优惠政策
1.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到期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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