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纳税信用修复最新政策有哪些?

来源: 上海税务 编辑:qizhenzhen 2022/07/05 09:31:30 字体:

    

我公司之前纳税信用连续多年一直为A,今年纳税信用等级降为了D级,请问有补救的渠道吗?

答:别着急,如您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且符合有关条件,可通过纳税信用修复及时挽回信用损失。我们对相关内容做了汇总整理,快来一起看看吧!


为积极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9为、消除不良影响,税务总局在2021年年底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组企业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间一览表

序号

修复事项

申请条件

可提出申请

修复时间

其他条件

1

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

已补办

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

2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处理结论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


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前提出修复申请

——

处理结论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

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处理结论的期限期满60日后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

直接判为D级12个月以后提出修复申请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3

非正常户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前提出修复申请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4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直接判为D级12个月以后提出修复申请

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5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

D级纳税人经修复后不再为D级

修复完成后提出修复申请

——

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

被关联D级6个月以后提出修复申请

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6

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

直接判为D级12个月以后提出修复申请

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7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 直接判为 D 级,本年 度纳税信用保留为 D 级


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直接判为D级12个月以后提出修复申请

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注意

注意:

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重点

划重点

从上述汇总整理的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可以看出,纳税人如果发生了违规失信行为,请务必及时予以纠正并早日提请信用修复!同时附上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给大家参考,具体修复申请可以登录上海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