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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初级农产品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8/01 14:34:17 字体:

最近有会员咨询,企业购买活鸭宰杀后直接出售整鸭或切割成块出售,是否按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对企业销售禽畜初级农产品征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差异进行梳理。

一、企业饲养禽畜长大后直接出售,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二、企业饲养禽畜长大后宰杀,生的整只出售或切割成块出售,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二条第(二)项、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企业饲养禽畜长大后宰杀,生的整只出售或切割成块出售,属于出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企业饲养禽畜长大后宰杀,生的整只出售或切割成块出售,属于将自产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因此,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购入活的禽畜宰杀后直接出售或切割成块出售,按初级农产品征收增值税,按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第二条第(二)项、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企业购入活的禽畜宰杀后直接出售或切割成块出售,属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不属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且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企业购入活的禽畜宰杀后直接出售或切割成块出售,属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因此,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购入活的禽畜宰杀后进一步加工成熟肉出售,不能免增值税和征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企业购入活的禽畜宰杀后进一步加工成熟肉出售,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初级农产品,且也不属于自产初级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入活的禽畜宰杀后进一步加工成熟肉出售,不属于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因此,不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购入活的禽畜直接对外出售,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企业购入的活的禽畜直接对外出售,符合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免征增值税。否则按初级农产品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企业购入禽畜鲜肉直接出售,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企业购入禽畜鲜肉直接出售,符合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免征增值税。否则按初级农产品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入禽畜鲜肉直接出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因此,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购入禽畜熟肉出售,不能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第二条第(二)项、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禽畜熟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不能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深加工的农产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入禽畜熟肉出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禽畜饲养项目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因此,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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