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太阳能电力 可获退50%增值税
福建省近日印发《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电量补贴政策,对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依据措施,福建省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企业、工业园区、行政及事业单位等用户合作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利用各类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个人利用自有住房的屋顶安装、使用,也鼓励在海岛、偏远山区等无(缺)电地区合作建设,但也严格控制建设地面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发展产业的同时保护好福建的生态环境。
此外,鼓励光伏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及产业链生产协作配套、原材料共同采购、产能匹配、互相参股等措施,加快形成一批产值规模大、技术及设备先进的行业骨干企业;对兼并重组后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列入省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直供电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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