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津补贴:吃准个税政策,细化日常管理
3月31日,2013年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在纳税人自行申报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企业在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方面都比较规范,但是,由于现有津补贴名目繁多,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和普通员工都对津补贴个税政策吃不准。为此,税务机关提醒企业,在给公司员工发放津补贴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个税政策,细化日常财务和税务管理,有效防范个税扣缴风险。
算算吓一跳:津补贴达几十种
◎纳税人想知道:津补贴究竟有多少?
◎记者调查结论:名目繁多,众多网友直呼“亮瞎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津补贴多达几十种,众多网友直呼“亮瞎眼”。
粗略统计一下,涉及多数员工的主要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提前退休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安家费等。涉及少部分员工的主要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西藏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涉及外籍员工的主要有: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境内、境外出差补贴,语言培训费等。
记者了解到,上述补贴往往使用现金、实物、购物卡或代金券等形式发放。同时,还有一些隐性补贴,往往以“免费”的形式出现。比如,一些公司为了方便员工锻炼身体,在公司内部建设了比较高档的健身房,内部员工可以凭工作证件免费健身,这实际上是一种“健身补贴”。
想想不用慌:厘清政策免疏漏
◎纳税人最无奈:个税政策多,征免项目没有清晰界限
◎专家出实招:绘制政策一览表,轻松知晓政策全貌
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只要取得与任职有关的津补贴收入,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纳税人面对名目繁多的津补贴很无奈:不知道到底哪些可以免税,哪些不可以。
记者在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后发现,不少规范性文件都体现了“只要取得跟任职有关的津补贴收入均应缴个税”的普遍原则。但是,一些“特殊规定”明确,某些津补贴是不用缴纳个税的。
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裴艳娟表示,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较多,而且征税与否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界限或者原则,在不能全面了解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到底哪些津补贴不用缴个税很难搞清楚。对此,税务专家左永丰表示,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可以将现有的津补贴政策,特别是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所有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汇总在一张表格中,不清楚的时候查一查,就能避免疏漏很多重要的税收政策,减少税务风险。为了方便读者,本报记者在有关专家的帮助下对常见的津补贴个税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具体情况详见“常见津补贴个税政策一览表”。
比比扣除额:各地标准大不同
◎纳税人很好奇:为啥各地津补贴扣除标准不一样
◎税务机关回应:津补贴费用扣除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采访中,很多纳税人对这里的“一定标准”吃不准。
记者了解到,这里的“一定标准”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制定的,高低不一。以公车费用扣除标准为例,辽宁省费用扣除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最高限额为2500元/月;吉林省的标准为:长春市、吉林市2500元/月,其他州(市)2000元/月,县(市)1500元/月;西藏自治区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深圳则没有任何扣除额,所有车补全额征税。
“为啥外地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比我们这里高?”当得知外省市公车补贴费用扣除标准比自己所在省份高时,很多纳税人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而在多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各地标准不一,增加了企业的扣缴风险,也增加了会计和税务核算的复杂程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税时之所以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扣除一定的费用,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因素。将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制定权限交由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企事业单位员工普遍的收入状况制定合适的标准额。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制定全国统一的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是不现实的。基于此,在财税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前,相关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各地确定的津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不要擅自参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虽然明确了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该文件目前已经作废,不再执行。
定定新制度:规范差旅费报销
◎纳税人易忽视:内部财务制度也是风险防控“利器”
◎税务机关建议:所有津补贴发放都应形成公司制度
记者发现,有些企业在员工出差费用管理方面不严格,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报销标准,员工出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等,凭借发票就可以全额报销。这样,对员工来说,报销的费用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不用缴纳个税;对企业来说,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和餐费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多报销费用,甚至购买假发票增加报销额,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风险都会随之增加。
无锡市惠山地税局建议企业,应结合相关财税文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才允许税前扣除。换句话说,不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直接支付出差人员差旅费津贴的,存在税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的2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在财政部门未明确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前,应参照当地财税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比如,无锡市地税局规定,2014年起,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合计)暂定为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同时还要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出差去哪儿了,去了多少天。超出标准的部分,员工个人就要自己负担。这样,员工凭借发票报销津补贴的税务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当然,这些标准也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无锡市惠山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中国税务报记者 张剀 娄开峻 通讯员 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