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偿借贷税收常见问题汇总
企业间无偿借贷行为,在实务中太常见了,笔者统计了大家关心的几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学习。
一、企业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借贷,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23年第6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母子公司并不一定进行了企业集团管理,实操中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如下方湖北税务便认可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借贷,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如何成为“企业集团内单位”呢?成为“企业集团内单位”有什么条件呢?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目前已经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而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具体操作可见,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就《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三、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
总局在《通知》中提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判断有关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改由“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56号公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被废止。目前,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可见,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四、持股20%的下属公司能不能纳入“企业集团内单位”呢?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就《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再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的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可见,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母公司将其作为集团成员,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也可以纳入“企业集团内单位”。
五、集团企业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了,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再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依据上述政策,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实操中,企业也要注意如双方税负不一致被认定为避税,此时,建议考虑按照宁波税务局的处理,免增值税也正常申报增值税,即可以开出免税发票给对方。一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另一方也可实现税前扣除。
宁波市税务局:“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双方均不确认成本、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影响?如双方税负不一致被认定为避税,在所得税上调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仍没有成本?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需要确认收入。
由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该行为需要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收入,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福建税务局对此有详细处理规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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