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违约金、罚款和奖励:增值税与会计核算差异
在企业的日常销售经营活动中,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涉及到违约金、罚款和奖励的情况屡见不鲜。实施新收入准则后,销售方对于这些事项在会计核算上是否需要确认营业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着诸多需要注意的差异。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差异,对于企业准确进行税务申报、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以及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一、合同中违约金、罚款和奖励,销售方是否确认营业收入?
1.合同还未履行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否确认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
案例6-26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罚款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企业在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可以从客户取得或向客户支付不同类型的款项。企业应判断款项性质,分析收到的款项是否构成交易对价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区分不同情景如下:
(一)违约金
实务中,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取消合同,需要向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否属于交易价格,是否应该计入营业收入?
情形1: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进行了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取消了相关订单,同时支付给公司一笔赔偿款,收到赔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2:合同取消时,企业尚未进行任何履约行为,没有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该违约金是否也应该计入营业收入?
(二)罚款
销售环保设备,并在客户现场安装,合同中约定安装时要遵循客户的安全管理规定,如戴安全帽、清理废弃材料等,如果违反,将被罚款,该罚款是否应该按照可变对价计入营业收入?
(三)奖励
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合同,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如果超过该时间则没有奖励甚至罚款,该奖励/罚款是否属于可变对价?
案例解析: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的确认应与企业提供履约义务相关,若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系由于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则应将该部分款项计入营业收入中。
(一)违约金
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进行了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取消了相关订单,同时支付给公司一笔赔偿款,该部分款项系由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应将其作为营业收入。
(二)罚款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履约义务,在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包括与安全相关的管理要求,如戴安全帽、清理废弃材料等。因此,在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支付的罚款,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冲减营业收入。
(三)奖励
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合同,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如果超过该时间则没有奖励甚至罚款,该部分款项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确认或冲减营业收入。
2.合同履约过程中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否确认收入?
合同履约过程中购买方违约,履约的销售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属于系由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应将其作为营业收入。
二、合同中违约金、罚款和奖励,销售方是否缴纳增值税?
1.合同还未履行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9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同还未履行,即未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销售方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2.合同履约过程中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9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履约过程中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违约金,应税行为已经发生,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上述规定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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